继子女的诉权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1 14:29:15
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因交通事故死亡 ,继子女可以要求赔偿义务人承担被抚养人生活费吗,

可以。
婚姻法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继父子同样存在抚养与被抚养的关系,如果继子女尚未成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综上,如果继子女尚未成年,可以要求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但应当折半,即扣除其生母应负担部分。

不行。生活费是另外的事情了。赔偿义务人只负责赔偿交通事故引发的经济赔偿。但是在法院判决前可以提请生活费用这方面的事项。看法院是否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