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 经济法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5 01:15:39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006年3月份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0万元。甲公司的监事会共有11人,其中职工代表3人,均是通过公司的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甲公司董事会成员为15人,2006年4月12日通知全体董事召开董事会。2006年4月20日,董事会会议召开,董事本人出席会议实到人数为6人,另有3人因故不能出席而委托他人参加会议,其中甲委托董事长代为出席,乙委托某监事代为出席,丙委托其出任董事的本法人股东单位的一位负责人出席。董事会会议议程包括:(1)决定公司投资方案;(2)就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3)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调整;(4)制定公司若干具体规章。以上各事项决议时,有6人同意,董事会认为决议已超过实到人数的半数。所以决议有效。甲公司的董事刘某拥有该公司200万元的股份200万股。2006年6月,刘某转让了其股份中的40万股;第二年9月,刘某再次转让其股份50万股。
试问: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本案有何违法之处?

1、“甲公司的监事会共有11人,其中职工代表3人,均是通过公司的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违法。其中职工代表不低于1/3,即4人。
2、“2006年4月12日通知全体董事召开董事会。2006年4月20日,董事会会议召开”违法。应在10日之前通知。
3、“董事本人出席会议实到人数为6人,另有3人因故不能出席而委托他人参加会议,其中甲委托董事长代为出席,乙委托某监事代为出席,丙委托其出任董事的本法人股东单位的一位负责人出席”违法。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法能举行。乙不能委托某监事代为出席,只能委托董事。
4、“有6人同意,董事会认为决议已超过实到人数的半数。所以决议有效。”违法。没过半数,无效。
5、“第二年9月,刘某再次转让其股份50万股。”违法。超过了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