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与履行的区别?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4 09:34:02
从字面上解释~

对于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其他应由法院予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义务人拒不履行其义务时,该行为在法律用语上是界定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还是界定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对于这一问题,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并不统一。具体来说,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即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有关该条款的司法解释、立法解释也使用的是“拒不执行”这一用语,例如1998年4月25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8月29日颁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等。但是,在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及有关这两部法律的诸多司法解释中,对于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之行为,则使用的是“拒不履行判决、裁定”。
  笔者认为,对于上述问题,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立法解释在法律用语上不科学,对于当事人的该种行为,在法律用语上应当使用“拒不履行”,而不能使用“拒不执行”。其理由如下:

  首先,从词源学来看,“执”的原始含义是拘捕、捉拿,执行的含义与“执”的上述含义是密不可分的,有贯彻、实施、实行之义,在现代汉语中,一般是指将法律、政策、计划、命令、裁判中的内容付诸实施。在法律上,则是指由一定的执法者依据法定程序实现法律或生效裁判所确定的内容。“履”的原始含义是行走,履行乃是指躬行、实行、践行自己所答应做的或应该做的事,如履行诺言、履行合同、履行义务等。因此,就生效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而言,准确地说,法院是执行的主体,也即应当由法院负责裁判的执行,而当事人是履行的主体,应当履行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二者在用语上不应混淆。

  其次,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执行与履行这两个概念的使用也是有严格区分的,即执行是指法院的职权行为,而履行则是当事人承担义务的行为。例如,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