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与劳务协议的几点疑问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8 01:04:08
我是某单位内退职工(和原单位签有内退协议),本人一切关系均在原单位保管。现被另一公司聘用从事财务工作。去年年底公司要求每位员工均要签劳动合同,鉴于我上面的情况,公司说我不具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资格,只能和我签劳务协议。我对比了一下公司“劳动合同书”与“劳务协议书”发现以下几点不同:
1.工时:劳务协议中明确注明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劳动合同中没有说的这么明确
2.社保统筹:协议中列明“乙方不具备劳动法律主体资格,故甲方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统筹”;而劳动合同中列明要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统筹
3.终止与解除:协议中列明“甲乙双方若单方面解除本协议,需提前一周书面通知另一方,双方互不支付违约金”;而劳动合同中列明,甲方辞退要支付相应的生活保障费
请问:
1.企业内退员工再就业,是否真的不具备劳动法律主体资格?
2.这份劳务协议书的内容是否符合新劳动法?
在此之前,我在网上看了相关答疑,大致意思是“劳动合同“与”劳务协议“在法律上的效力是一致的,那么,如此内容的协议我觉得和劳动合同有很大的区别呢,从保护劳动者自身利益方面,远远不及劳动合同,请专家为我指点谜经,不胜感激!

个人见解,仅供参考。

1.企业内退员工再就业,是否真的不具备劳动法律主体资格?
由于您的档案、社保关系等还在原企业,所以实际操作当中只能以签订劳务协议方式运作。比如,去年有争议的劳务人员是否属于劳动法保护和管辖范围是一个道理。
从法律的规定内容来看,可以理解为没有明确的针对劳务人员保障。
因此,可以说不具备劳动法律主体资格。
这也是如今社会用工形式发展和法律规定滞后的矛盾吧!

2.这份劳务协议书的内容是否符合新劳动法?

从1月1日开始实施的是《劳动合同法》而不是《新劳动法》,它是以前《劳动法》的组成部分,是针对劳动合同的专门法律。
可以说您提出的劳务协议是否合法的问题,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的管辖范围。

不知说明白没有,期望抛砖引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