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2010年到期,在08年1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应向公司赔付违约金?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8 13:59:05

1. 你的劳动合同是按照旧法订立的,违约金条款有效;
2. 所以,今年1月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3. 如果违约金数额过高的,你可以在劳动仲裁时提出要求减少.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违约金仅仅局限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专项培训费用和因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给单位造成的损失赔偿。
对于你的情况,你的劳动合同是在劳动合同法生效以前签订,但是存续时间一直到2008年1月1日之后,这样的合同在违约金以及经济补偿等牵扯到劳动者利益的情形是使用劳动合同法之规定的,因此,对于你来说,你在2008年1月1日之后选择解除合同是不需要支付违约金的,但是用人单位有权利要求你支付已经约定后的服务期限的培训费用。
但是还有一个情况就是你需要提前一个月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否则,因你旷工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用人单位有权要求你赔偿,且在档案中还可以以旷工的名义将你除名。
请你慎重!!!

重点不是新的劳动合同法是怎麽规定的,而是看你当初签订的劳动合同重是怎麽约定的,因为你的问题是按照旧的劳动法来操作的。
在你旧的劳动合同中看有没有约定违约金的事项,如果有约定违约金的事项你就要缴纳了,但是如果没有约定就没有问题了。
不过一般大企业是不会在这种问题上咬住不放的,所以你还可以和单位协商,如果单位跟您讲说他明确不要就可以了啊。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7条,本法施行前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也就是说如果合同中存在违约金条款,即使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的两种法定情形,也仍然需要履行,要向企业支付违约金。
一楼二楼的适用法律错误。

合同中如果有约定,按照约定执行。

如果企业不追究,可以不赔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