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后,这样的违约金约定合法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8 02:05:10
我是08年医学毕业生,现在跟医院签的协议是:5万安家费加一个单位集资房名额,约定工作十年,若我单方面提前离院,违约金20万。
这样的违约金约定合法吗??
望相关专业人士帮我解释下 “劳动法中的违约金只针对培训和保密协议”是怎么回事,医院这样的事业单位培训费和保密协议怎么算的,谢谢
谢谢大家的关注,补充一下,能更具体到医院医疗这个行业吗,我也查了不少资料,因为新劳动法才出来,相关案例还没有,所以也没个参照,盼望大家争论争论,如果能针对医疗行业就更感谢了!

不合法,新劳动合同法规定仅出资培训、保密协议、竞业禁止(二年)情况下才能约定违约金;

新劳动合同法关于违约金的问题主要有:
一、现行《劳动法》没有关于违约金的条款,各省市的地方劳动合同法规对违约金做了各种各样的规定,有提倡的,也有限制的;

二、新法基本参照了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模式,但是,该法对违约金的适用范围更加严格;

三、新法规定仅出资培训、保密协议、竞业禁止情况下才能约定违约金;

四、竞业禁止的期限由三年变成二年;

五、明确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且按照未履行部分进行分摊(现行规定是有约定的按约定)。

关于服务期,新法明确仅在出资培训情况下才能约定服务期。针对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将实习期、带教期间约定为出资培训的做法,新法限定出资培训专指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对用人单位而言,在约定服务期时一定要将出资项目、出资费用等明确,并将相应发票妥善保存。

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协议,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自营、为他人经营与用人单位业务相同、相关业务,或到经营同类、相关业务的其它用人单位任职。新法明确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保密协议原则上无期限限制,但竞业禁止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新法进一步明确竞业禁止补偿金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支付。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为规避竞业禁止补偿金,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将一部分工资视为竞业禁止补偿金的做法将被认定无效。

另外,用人单位应当注意在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应当将本单位的经营范围、业务范围明确(最好能列举竞争单位名单)。

如果是新法生效后签的,当然不行了。不过如果是生效前签的,那么就是法不塑及既往,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