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未签合同,然后降薪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1 18:37:23
本人于2006年9月到目前公司,被分派到外地办事处上班,试用期3个月后,公司与我签订了劳动合同,有效期(2006.11.31--2007.11.31),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2007-11.1),公司把续签的合同寄给了本人,本人签好名后,回传给公司,但是公司未盖章,(相当于我在旧合同到期后,无合同工作了2个月)到最近公司给我一个薪资降了一半的合同,我是否可以拒签,如果拒签我是否可以得到相关补偿?

可以拒签,因为劳动合同必须双方协商一致才可签署。如果不同意你变更,而公司与您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的,应该支付补偿金。
  劳动法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