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监护人的一道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3 15:59:01
可是答案是丙
有什么法律依据吗
问题是如果按未成年人来看,就是兄或姐靠前了
问题是有什么法律依据规定在同时满足未成年和无民事行为能力(弱智)时先按哪个来排顺序
根据民通意见第十二条,叔父不属于近亲属,属于民法通则中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所以,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
(三)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 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这个法条的“愿意承担监护责任”与叔父不愿但任乙的监护人的情况不吻合,所以,叔父丙由于不是近亲属,在非自愿的情况下没有义务担任监护人。
而甲属于“(二) 兄、姐;”的范围,不论甲是否自愿,甲均有义务在没有其他监护人的情况下承担监护义务。
所以,答案一定是甲,而不是楼主所说的丙。如果楼主看到的标准答案是丙,那么是标准答案错了,而不是我错了,呵呵,是真的。。。。。。。。这是讲法理和法律的,不是猜对错的。。。。。。。。呵呵
法律依据1:民法通则http://www.mslv.net/rssh/Article_Show.asp?ArticleID=31(全文)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 兄、姐;
(三)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 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 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 配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