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了,对职工的赔偿的具体金额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1 12:52:34
我毕业的第一个单位,当时没有去上班,关系一直在那的,已经有十几年了,最近说是破产了,已经到了法院的程序,不知有没那位有过类似的经历?一般能拿到多少补偿金呢?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1998〕118号),关于国发〔1997〕10号文件规定"一次性安置费标准不高于试点城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是否考虑工龄因素问题。根据原劳动部《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问题的复函》(劳办函〔1997〕159号)规定,各地可根据安置对象的不同情况确定不同的安置费标准,对不同工龄的破产企业职工有所区别。但一次性付给安置费的标准不得高于国发〔1997〕10号文件的规定。

第六章 债权申报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