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违反劳动法,是否可以投诉?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11:30:48
工作2年了,却没有签合同,当然也没有任何什么金什么险了,还加班特别严重(连续半年每天工作13个小时,现在每个周上班6天),请问是否违反劳动法?
是否可以投诉?如何投诉》?
我在青岛开发区工作 单位是 普加智能公司

2008年1月起,还未签合同的话,就算是无期限合同,可以找你工作单位附近的劳动保障单位说明情况。

当然是违反劳动法的。
你没有同公司签劳动合同,这个形成的是事实劳动关系,如果现在这种状况还在继续,那你可以自2008年2月起每个月要求双倍的工资,如果等以后超过一年,即到2008年过完还是没有给你签,那你可以主动要求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到时除非是你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一般情况下公司是不能随便以各种理由辞退你的。
有关社保的部分,不管有没有签合同,发生争议你都可以要求的,只要证明你一直在单位工作,单位有一直在给你发工资就好了。跟签了合同一样可以要求的。
有关加班的问题,如果没有特殊的情况,应该是实行的标准工时制,也就是按五天八小时来计算。你多上的班一般都可以算做加班,计算加班费。具体的计算方法是:月工资/20.92=日工资,日工资/8=小时工资,如果是平时的话,8小时以外的就按加班的小时数*小时工资*1.5 ,如果是周末,即你说的周六也要上班,就是加班的小时数*小时工资*2,如果是法定节假日,就是加班的小时数*小时工资*3,前提是没有给你们补休,如果有补休,就不能计算了(法定节假日除外,有补休也不行)
加班工资连同社保,你可以一并向当地的劳动部门申请仲裁。如果是想投诉的话,也是到当地的劳动部门

请问,你那是什么工作啊??什么行业?和我差不多啊!郁闷!!

违法。

一定要顶住~熬过08年1月31日,企业再不和你签订劳动合同的话,就视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参见《劳动合同法》第14条。

即便没熬到,中途被企业“辞退”,也可以获得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参见《劳动合同法》第46、47条。
这样至少可以拿2个月的工资作为离职补偿,当然前提是您能出示劳动关系起始及延续的有效证据才行(工资条、胸卡、其他员工证言、工作纪录等)
如果企业不提前一个月通知就让您立即离职,还可以额外获得一个月的赔偿。
企业方解除劳动合同,依照原来的《劳动法》和现行的《劳动合同法》,都需要赔偿。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