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因湖南下大雪开发商逾期交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1 02:17:31
购房合同上写明的是2008年1月31日交房,到了2008年1月28号售楼部打来电话说要推迟交房,是因为这几天下大雪很多配套设施无法动工。他们认为这就是合同上写的不可抗拒的原因,可是到1月下旬天气才变坏的,请各位懂法律的好心人帮我看看开发商这样的做法是否违约??我可否提出赔偿??
下雪算不算,不可抗拒的原因。

不可抗力”因素

  我国现行法律对“不可抗力”有明确规定。《民法通则》第153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依据此规定,发生特大自然灾害、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而影响合同继续履约,当事人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转载一篇文章:

  1.所谓不可抗力,在我国《民法通则》上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
  (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
  (3)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
  在不可抗力的适用上,有以下问题值得注意:
  (1)合同中是否约定不可抗力条款,不影响直接援用法律规定;
  (2)不可抗力条款是法定免责条款,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如小于法定范围,当事人仍可援用法律规定主张免责;如大于法定范围,超出部分应视为另外成立了免责条款;
  (3)不可抗力作为免责条款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得约定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
  3.不可抗力的免责效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有以下列外:
  (1)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2)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4.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实际上,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未将意外事件作为免责条件。因此,多数学者主张意外事件不应该作为免责事由。

  2、在我国《合同法》中的规定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构成不可抗力必须具备以下要件:A.不可预见的偶然性。不可抗力所指的事件必须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的事件,它在合同订立后的发生纯属偶然。当然,这种预料之外的偶然事件,并非是当事人完全不能想象的事件,有些偶然事件并非当事人完全不能预见。但是由于它出现的概率极小,而被当事人忽略不计,把它排除在正常情况之外,但结果这种偶然事件真的出现了,这类事件仍然属于不可预见的事件。在正常情况下,判断其能否预见到某一事件的发生有两个不同的标准:一是客观标准,即在某种具体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