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财产继承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4 01:09:26
姥爷在姥姥去世后再婚,与后姥的婚龄已有30年。姥爷方子女共6人,后姥方共2人。姥爷生前为单位干部,由单位分得三室住房,因当时后姥的儿子没有房子住所以向单位要了两套房子,套间由姥爷和后姥居住,单间由后姥的儿子居住。而后姥分得的房子一直由她的女儿居住。大约三年前,后姥女儿住的房子动迁增加面积,换了一处套间,经我姥爷,后姥双方同意(姥爷的子女并不知情)将此住房更名至后姥女儿的名下。而后姥儿子住的姥爷分的房子也在1年前更改为后姥儿子的名字。
现姥爷去世,请问后姥的儿子,女儿是否还有分割姥爷后姥现住房的权利? 姥爷方的6子女是否还需要与后姥平分现住房。
另外,关于姥爷的存款应该如何分配???

回答者:yunalimu - 助理 二级
是个无知的人,
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你老爷过世的时候财产应该由其配偶、子女、父母按个人情况进行分割,正常情况下是在照顾病弱群体的基础上进行平分。
你后姥的子女没有资格居住原属于您姥爷的房子。他们只能居住在你姥姥分得的那一部分。其它的全部属于你的父母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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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二十九条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一般来说:夫妻为第一,儿子为第二继承人.女儿为第三.如果遗嘱没有特别说明.没有夫妻就是儿子,没有儿子就是女儿.那么老人的财产为儿子继承.女儿没有继承权.我也不是很清.你问律师.这样的案子复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