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中关于续订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5 14:56:43
我与中国建设银行鞍山分行2005年9月第一次签订了一年期劳务合同。
2006年底签订了第二次劳务合同,时间从2007年1月1日到2007年12月31日。
今天是2008年1月31日,建行又与我签订了三年期的合同,时间从2008年1月1日到2010年12月31日。
请问,到2011年1月1日,我有权要求签订无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吗?

不能,新法规定08年以后连签两次,第三次如果员工提出续订,单位就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所以你再签一次以后才可以。

1、新劳动合同法规定是2008-01-01以后连续签定两次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后应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连续工作10年以上的可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新劳动合同法实行后,很多单位为了避免两年后就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都会主动要求签三年/五年的合同,而不是象以前那样一年一签了;

所以必须要从08年元旦算起。而且你要再签订一次才可以。等到第三次的时候就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了,明白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