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签订新的劳动合同,被公司无故开除,请问我应该能得到那些补偿?谢谢大家!!!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5 12:12:51
我在2006年11月14日,进了上海的一家私营企业上班,公司一直没有签立劳动合同,也没有给我缴纳相应的保险等。直到新的劳动法要实施前夕(也就是2007年12月31日),老板让我签了一份劳动合同(其劳动合同期限为:2007年12月28日—2008年12月27日),并说要给我缴纳《上海市外来人口综合保险》。近期因公司业务不是很景气,就在2008年01月28日时,老板给了我一张《告知书》(其内容:因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公司对你的聘用有可能无法继续下去。特通知将于2008年02月29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将对你进行一定的经济赔偿,具体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请问我应该能得到那些补偿(最好具体点)?
感谢业内的高手,人力资源部的专家,相关行业的律师,谢谢大家!!!

请问我应该能得到那些补偿(最好具体点)?
先说法律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那么,你的补偿应从劳动关系成立起(2006年11月14日),不是这次签合同日期,计算,到08.2.29是15个月,多15天。这样你应得到1个半月工资补偿。
补偿基数为: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你只能得自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02月29日期间“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就是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双倍经济补偿金。自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0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