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追究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2 10:18:50
两人互欧,至甲轻伤下限,乙为轻微伤,乙被追究刑事责任,判罪并赔偿.事件起因是甲先动手打人,乙还手重了,造成了故意伤害.乙是否还有机会追究甲的治安责任.(案件已被拖至七个月)
案由:甲与女友深夜街上打架,乙出于好心劝架,甲先骂他管不着并出手打,乙还手重了,伤残鉴定:甲轻伤下限,乙轻微伤.乙被追究刑事责任,给予了刑拘---取保候审---羁押---判刑.公安侦察阶段拖两个半月,检察院阶段拖三个月.判刑之后,时间已过七个月.此前不宜追究,可现已过七个月,是否已超过追诉期?

甲先故意动手打人,当然要追究,甲打乙与乙打甲这在法律上是两个独立事件,一个都跑不了

《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伤害他人的处罚规定是: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所以可以追究。

上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