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关于劳动法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7 11:41:08
具体情况是这样的:
我父亲在一个乡镇街道管理水厂(主要是负责抽水,放水,管道的日常维护等),而水厂又是由政府管理的!父亲在水厂工作了七八年了,现在61了,因为水厂一直没有给他买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请问一下,政府是否有义务补办保险,能否补办?? 如不能补办,我能否通过新劳动法申请劳动仲裁? 如政府愿意给予补偿,按法律规定,父亲能得到怎么样的补偿???
补充说明一下: 父亲的工作时间是基本每天都在上班,没有休假,未签定任何劳动合同,工资在四五百左右(包括每天晚上的值班费).
因为工作只有七八年,现在已年满60了,听说根据年龄限制不能补交保险!这应该怎么办!
并不想通过仲裁解决,这样也许更麻烦!

1、政府是否有义务补办保险,能否补办??
  没有义务。因为所谓“水厂”尽管带有一定公益性质,但他在编制上是企业。所以政府是没有义务。
  2、如不能补办,我能否通过新劳动法申请劳动仲裁?
  想适用劳动合同法估计很困难。毕竟劳动合同法是2008年才开始实施,一般法律是没有溯及力的。
  3、如政府愿意给予补偿,按法律规定,父亲能得到怎么样的补偿???
  法律没有这方面的规定,你需要向企业主张权利。
  4、父亲的工作时间是基本每天都在上班,没有休假,未签定任何劳动合同,工资在四五百左右(包括每天晚上的值班费).
  这个情况已经违反了劳动法(即你说的“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 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