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2008年新劳动法关于春节上班是怎么算工资的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2 16:32:19
恩我是名在校大学生,寒假出来打工锻炼自己顺便赚点零用钱,我是在一家卖手机的连锁店上班,刚去的时候没有签合同,我是2008年1月22开始正式上班,说的是每月底薪500,我上到3月1号,春节没有休息过一天,只有在2月14号的时候安排的我休息,因为去的晚了所以也没有一分钱的过节费,上了一段时间后发现公司用各种手段扣钱于是就递了份辞职报告,经理批了,想问下我过年那段时间的工资是怎么算的。根据是什么?帮我算下,赶时间了,谢谢了,答的好的另外加分!!!!!!!!!!!
急!!!!急!!!!急!!!!急!!!!急!!!!急!!!!急!!!!

过年就三十,初一,初二是国家规定的节假日这三天是平时的三倍工资,其他应该是在公司放假的那些天应该是平时的二倍工资!你可以算一下了!

可以得到加班工资,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单位对员工的考勤即上班和加班时间负举证责任,即在仲裁或者诉讼中,劳动者不需要就自己的加班时间提供证据证明,只要口头陈述即可,如果单位不认可劳动者的陈述,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考勤记录即得到员工签字确认的考勤予以反驳。关于如何计算加班工资,请见下面的介绍:
如何正确计算加班费。
一、如何确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要准确计算加班费,首先必须正确确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实践操作中具体要把握以下几点:
1、如果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例1:劳动合同约定你的基本工资是1200元,岗位工资为500元,技术津贴为1000元,则你的标准工资是2700元(1200+500+1000),而不是1200元,现在很多用人单位仅仅以基本工资作为劳动者加班工资的基数,这显然是错误的,是不按照劳动法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违法行为.
2、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凡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工资,具体包括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 中规定“工资总额”的几个组成部分。但是应当注意一点,在以实际工资都可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时,加班费、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范围。例2:你的基本工资是2000元/月,奖金为400元/月,技术津贴为800元/月,则你的加班费的计算基数是3200元/月(2000+400+800),而不是2000元/月,现在很多用人单位仅仅以基本工资作为劳动者加班工资的基数,这显然也是错误的,是不按照劳动法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违法行为.
3、在确定职工日平均工资和小时平均工资时,应当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