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8年新劳动法这方面的规定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9 18:27:25
我现在怀孕快五个月,由于有过先兆流产史,并且流产过两次,身体体质差,医生建议休病假在家休息,我休了四个月的病假,可是到三月份我的劳动合同到期,如果公司以合同到期为由不再与我续签,把我解聘了.
请问公司违反了新劳动法的规定吗?由于我怀孕后,现在暂时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继续请病假,符合新劳动法的规定吗?如果不符合,我可以请事假,但公司以我的合同到期为由把我解聘了,这符合新劳动法吗?请求答复,因为我是外地嫁到上海的,没有社保也就享受不到生育保险了,生小孩开销很大,如果由于这个原因丢失了工作,我真的不知道应该怎么办?公司给我交了综合保险.请大家帮我了解一下这方面的劳动法规定,急盼,谢谢!

孕产期“不续签”属于无效

在孕产期、医疗期等三项情况下,根本不存在“合同期满、不续签”的说法。即使合同期满,也必须“延续”到三项情况结束时,单位才能提出“合同期满,不续签”的说法。

如果公司以此为由时不符合新法规定的

你可以查阅一下新劳动合同法http://www.chinalabor.cc/Article/8287.html中的第四十二条及四十五条

不单单是怀孕,就是哺乳期(生小孩后一年内)也是特别保护

这时无论什么原因都不能终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