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不合理现在是否可以再申诉有没有改判的可能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3 12:03:22
甲乙丙三人共同预谋弄油管卖钱,乙谎称自家盖仓房向保管员丁索要,丁开始不同意,后默许,于是乙拉走60多根油管,价值共计3万余元,卖掉后所得赃款共6000.00元,甲得赃款3000.00余元,乙和丙各1000.00余元,给丁400.00元,当时丁认为拉走油管自用给的“人情费”,丁又分给另一保管员200元。过了一段时间后,甲私自拉油管,被丁发现,让其卸下,甲说:"我要点油管就是和厂长说,他也得答应,(甲是个小领导)硬塞给丁100.00元钱,丁同意少装点,甲拉走油管20多根,价值10000.00多元,卖掉后所得赃款2000多元,甲自留1000元,给乙50.00元,给丙200元,直到案发后丁才知道甲乙丙倒卖油管的事实真相。
该案于九五年由当地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甲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丁系主犯,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乙和丙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执行。丁家属认为该判决不合理,丁不应是主犯,罪行不应超过乙和丙,现在是否可以再申诉,有没有改判的可能,希望的到专家的指导和援助。

从案情来看,个人认为丁构成犯罪,但不应当是主犯。主要原因是丁有犯罪事实,而且应当知道拉油管行为属于犯罪。但由于其不具备直接占有油管所得钱财的动机,而且其并不知道他们倒卖油管,所以丁不应当作为主犯处理。
但从另一个方面讲,这只是从陈述得出的结论,判决主要依据证据。如果证据证明不了丁不知道案情,则丁构成共同犯罪且系主犯。
因此,如果要申诉的话,有足够的证据才可以。

我个人认为不可能改判,因为法院的一审判决是合法的。丁虽然没有参与卖油管的活动,但是如果丁不同意,其他人的阴谋是不会得逞的,所以丁系本案的主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