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在刑事附带民事的诉讼中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5 04:01:24

实际上理论界(法学家为主)与实务界(法院等司法机关)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否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是有分歧的,理论界认为法理上当然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来就是民事诉讼的一种类型。但是,实务界认为罪犯伏法既是对被害人及其家属的精神抚慰,不应另行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理论界代表了应然法,实务界代表了实然法。在司法实践中,只能依据实然法,不能依据应然法判决。因此,在实践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要求,法院只能不予受理。

##################前几天回答过类似问题。

1.可以申请精神损害赔偿吗?依据是哪部法律?(仅仅有最高院2000年47号文吗)

解析:不能申请。不仅有2000年司法解释,还有2002年的司法解释。

2000年12月19日法释[2000]47号最高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因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害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一旦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那么,他在诉讼中将不能就精神损害部分得到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7月15日公布的法释〔2002〕17号司法解释-《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17号司法解释)规定:“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以及我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很显然,根据该项司法解释,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害的,无法获得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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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不可以,那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