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数额不明确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5 02:23:16
我去年8月份与公司签2年合同,我现在想离开公司,公司跟我要违约金,合同上只是说违约金按国家标准执行,没有写明具体数额,但现在跟我要违约金数额如下:基本工资/2 X 未工作完的月数,大约要一万多,请问这样合理么?请专业人士帮我解答一下
再请问下,违约金不明确是不是就不用交了?
小弟刚建号没有积分,希望好心人多多为我解答一下

不合理,可以拒绝。没有明确的违约金视为没有约定违约金。

关于这个问题,
你是去年签订的合同,适用原来的劳动法,

劳动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