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时违约金的数额如何确定?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5 04:16:08
2006年10月我和一所学校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该学校是一大型国有集团公司的下属单位,当时合同中未提及违约金的问题.工作了一段时间后,发现学校没有兑现当初招聘时的待遇条件,再加之我有了考研的打算,所以决定辞职.但是我从有关方面得知集团公司对提前辞职者要支付违约金有相应的规定,单具体内容我并不清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提交了辞职申请后公司要求我支付违约金我是否可以拒付?如果必须支付违约金,其数额如何确定?我现在山东工作,是否有一些地区性的规定?另外,辞职申请和辞职报告有什么区别吗?

如果是在试用期内辞职就不需要支付。
提出辞职要提前三十天。
违约金分法定和约定的,根据劳动部颁布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规定,属于法定的,如果你的辞职造成了公司损失,就要赔偿;但是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应该是属于约定的违约金,个人认为如果没有写入合同那么就应该不存在违约金的支付问题了。
辞职申请和辞职报告区别不大,关键是看你提交的内容实质性质是什么。

是否支付违约金依合同定.辞职申请与辞职报告没有什么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