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法的小问题,谢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5 07:27:56
就是我现在所在这家公司因为项目停止,我与该公司签订了一年的合同,还差四个月到期,公司内暂时没有岗位,说需要我到外面去找工作,公司多发一个月工资给我作为补偿,我想问下,好像合同法说的要补偿两个月工资,对吗?我在该公司已满六个月了?我该怎么和人事部谈该问题?
谢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按这个就是应该支付两个月作为补偿,对吗?

楼上的说得不正确
是自己不能胜任工作 公司解除合同的只需付一个月工资
但楼主说的是 是公司由于项目被停 所属项目部都被停
而合同还未到期
肯定是属于公司违约
按照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所以公司应该补发两个月的工资

不是的,你要注意第八十七条的前提是“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而用人单位以一个月工资为代价提前解除合同是合法的,你参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你这个情况属于第三类,可见用人单位这样解除合同是合法的。

“四川监察厅”回答的有问题,他说只有自己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才只要支付1个月工资,但是他完全无视我引用的法条第三款,关于情事变更的规定。
“杨保全律师”的回答更有问题了,他的回答是基于在过去的《劳动法》基础上形成的认识,但是,他也没注意我引用的法条,法条上使用的是“或”,也就是说,要么提前一个月通知,要么支付一个月工资,二者都可以。

未按约定履行应首先调整岗位,没有岗位的才能解除,且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支付一个月经济补偿金,否则为非法解除,应该2个月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