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和培训协议之间有怎样的关系?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1 17:57:12
我在2006年7月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是1年半到2007年12月31日结束,但公司在2006年10月与我签订了培训协议,协议规定接受培训后3年内不得离开公司,违约金是2万元,但是到了07年12月,又得和公司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从2008年1月1日开始,之后3年半时间。在签订第二次劳动合同的时候,如果不签的,就要给公司赔偿违约金,只好继续签了3年半,但是现在我真的不想再在公司待了,如果我现在提出辞职,还要给公司赔偿2万元么?请高人指点,谢谢!

另外在2008年1月还参加过一个小的培训,那次公司又和我们签订了1年的培训协议,违约金是7000,如果我现在离开,这个协议要求的违约金需要全额赔偿公司么?
协议中有这样写到:乙方(我个人)必须努力学习,遵守甲方(公司)的规章制度,若有违反应自觉接受甲方 的处理:乙方若单方面终止培训,或被培训方(培训公司)勒令不准参加结业考核、考试,或考核、考试成绩不合格,应自行承担甲方为其支付的一切费用。

你现在提出辞职,肯定要付违约金。除非你和公司协商解决。培训协议也是合同,一样具有法律效力。

《劳动合同法》第22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可见,提供专项培训费是指对你个人而言,如:出国深造、在职读研、离开岗位进行特殊的专业培训、在岗的执业证培训.......而不是指企业里一般性质的上岗培训。
你和企业签订“老的”劳动合同,培训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你和企业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你参加的培训是否符合“专项培训费”的特征,如符合,是违约,要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