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咨询!请懂法律的朋友帮忙解答下!非常感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5 10:48:55
我有一个表弟今年21岁,去工地上给人家打工,没有签过劳动合同,他在工地上班的过程中被别的工人凿起的石头碎片打瞎了左眼,做了一次手术用了1万多点,明天还要进行第二次手术!但已经无法复明了,手术只能让别人不能明显看出已经失明了一只眼睛,相当于假眼而已。和工地老板经过多次协商,对方只愿意赔偿2万块,我们都觉得赔偿金额太少了,我想咨询下,没有签过劳动合同,工地老板也没给买过任何保险,这样的情况可以要求对方工伤赔偿和精神损失费各多少左右?还可以要求赔偿其它的损失费吗?还有我们现在该做些什么?是否需要做伤检报告等等之类的?如果对方拒绝赔偿我们该怎么处理??
请各位懂法律的朋友帮忙解答下!非常感谢了!

1 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 进行伤残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
五级
28)一侧眼球摘除者;
六级
2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 4 ;

3 伤残后的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