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公司这样做是否违背劳动法?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7 06:08:45
我是应届大专毕业生,07年8月进一家邮购公司实习已经有签实习合同,08年01月我从学校毕业后向公司交纳我的毕业证书,报道证,劳动手册等,公司称从上交毕业证件的3个月后才可以签定正式的合同,请问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那这样我的实际实习时间不是超过3个月吗?我的4金公司该补交吗?谢谢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是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不得超过一个月,合同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不得超过2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不得单独规定,应属于劳动合同时间范围之内。
所以公司要求实习三个月后才签订合同是不对的。

实习期和试用期是两个不同的范畴,没看到你的实习合同内容,我也无法确定该不该算在合同之内。

其实现在真正按照合同法来做的企业很少,在校期间公司愿意给你一个实习机会应经算不错,如果觉得对自己发展好就不要在乎3个月,就当带薪学习。补交的希望不大,如果你向公司要求,可能会对你今后的工作不利。

你属于提前到公司报道,可能还不能算做实习,要看你实习合同是怎么签的了。如果你觉得这个公司还行,没必要讲究那么多了,实习期一般工资低得可怜,也不多。关系更重要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