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有关人士,离职时如何与公司办理工资福利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5 16:39:47
2004年7月大学毕业进了一家合资企业,2007年7月才办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我将于今年4月与公司“中止”合同!请教有关人士,能否指导我届时与公司办理离职结算手续!我能享受哪些合法权益?
根据我以上情况我结帐时 是否可以从公司领回我2004年7月至2007年7月间公司该给我交纳的那部分保险金(据武汉市的情况大概可领多少),另外我是不能从公司领回我2007年7月至2008年的4月的社会保险卡!

你说:“ 我将于今年4月与公司“中止”合同!”
“中止”,说明合同尚未到期,属于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合同尚未到期时即合同尚未终止时辞职,一是要提前30日通知单位,二是没有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建议你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此种解除劳动合同:
1.可以要求单位补缴2004年7月至2007年6月的社会保险费;

2.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2008年1月1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到2008年4月解除不满六个月,单位应当支付你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补充回答:
1.公司应当给你补缴2004年7月至2007年6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但是不能以现金的形式支付给你。

2.公司应当将你的社会保险卡交给你本人保管。

具体问题可以要求单位补交从你上班之日起到开始交保险之日的社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