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请教一下有关人士,我公司是否应该补给我工资?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8 14:53:15
我在一家私企工作,作出纳,我去年刚来的时候给我定的工资标准是800元,实习三个月是工资标准的80%,也就是说前三个月是640元,过了实习期就是每月800元工资,因为是别人介绍的.但是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合同上面写着是每月1200元,可是我的每月工资还是按照800元给我,还不算扣除的保险,但我的保险是按照每月1100的基数来计算扣除的,也就是说每月拿到手里的工资不到600元,我就是想请教一下专业人士,我是否有权利跟公司要回合同上的与实际给我的工资之间的差数?

如果你的合同上面体现出了你的工资应该是1200元的话那么你可以依照合同去讨回工资

应该是可以的,你可以向当地的法律部门咨询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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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应该可以的,新会计准则中对职工薪金有明确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工薪酬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职工薪酬包括:
(一)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二)职工福利费(是否仍然采用预提方式?未明确);
(三)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
(四)住房公积金;
(五)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六)非货币性福利;
(七)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八)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第三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企业年金基金,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
(二)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第二章 确认和计量

第四条 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外,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应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产品成本或劳务成本。
(二)应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建造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
(三)上述(一)和(二)之外的其他职工薪酬,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条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并按照本准则第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 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