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期间被单位辞退 可以向单位索要工资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5 14:54:46
我在大连银行参加工作 开始时签了一份实习合同 大概意思就是说同意试用期三个月内没有工资 是2007年12月25日正式开始上班 今天无理由辞退我 请问这两个多月的时间是否可以向单位索要工资 依据什么 如果可以按什么标准索要?
注:试用期内我没有违反单位任何规定 并且从1月份已经能独立上岗 自己学的很快 不存在没有给单位产生利益的情况
请具体说明好吗?不要含糊不清的回答 谢谢了 依据的条款 标准请详细些 当时以为可以留用就签了 如果法律规定可以索要 那这样的合同还有效吗?

你是不是由学校分配到银行实习的?
如果是这样,你不属于劳动关系,劳动法是不管的。
如果你是毕业之后,到银行工作的,那你就属于劳动关系,试用期三个月不给工资显然是不合法的。你签的实习合同就相当于一年期的劳动合同,他们辞退你,你可依据下面的操作争取你的权利:
1、要求银行支付你被辞退前,在银行工作期间的工资,支付标准为你试用期后工资的80%,如果你合同中没约定试用期后的工资,按他们银行同工同酬算。(劳动合同法第20条)
2、要求修改试用期期限,因为一年的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你三个月的试用期是超过了法定的试用期限。你可以要求银行在你工作的第二个月起支付你试用期后的工资,标准见“1、”中所述。(劳动合同法第83条)。

1、在2008年1月1日以前,因劳动合同的约定无法再讨要工资;
2、自2008年1月1日起,《劳动合同法》正式生效实施,按新法规定,对于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同岗位最低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可参阅《劳动合同法》第20条);
3、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参见《劳动合同法》第21条);
4、合同成立于新法颁布以前,合同的有效与否适用《劳动法》,因此是有效的;但自2008年1月1日起,合同中与《劳动合同法》相抵触的条文自动失效,可以由劳资双方协商进行修改和补充;同时因合同引起的劳动纠纷也一并适用新法。

完全可以,那样他就违法,谁说“试用”就是无偿的,这是基本常识,既然公司不打算给,那么这样的公司不呆也罢。

可以的 ,,,法律 上 ,,
现实上,, 缺德的老板就不给

你是试用并且签有无工资的合同,怎么能去要工资-----工资标准是什么???

工资标准是不低于正常工资的80%,可以找他要,实习合同中规定的试用期没有工资是无效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