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起诉必须起诉政府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5 20:08:53
由于当地国土资源局违规操作,将甲某改制后工厂法定代表人名下的土地证过户给某乙房地产开发商(其中办理过程中甲并未到场,以及未提供公章等),甲后得知后想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告为国土资源局。法院不予立案,并且不出示不予立案的手续,让甲起诉当地人民政府,请问是否有法律依据?
法院在对此案件立案前是否对当事人甲有调查权?
如果土管局所发放的土地证上有当地人民政府加盖的土地登记专用章,行政主体应该是谁,是否应该将起诉对象转为当地人民政府?

1、不是必须起诉政府,可以起诉国土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2、但是,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3、法院既然这么说,那么一定有充足理由,是不是市政府改变了原国土局的具体行政性为?
4、有调查权

行政诉讼的被告一定是政府。该案中起诉国土资源局是正确的,国土资源局就是政府的一个部门,政府都是由各个部门构成的。该案也可以起诉乙方,要求乙方返还土地,当然这就不是行政诉讼了。

1、确定行政诉讼被告的方法很简单,第一看土地使用权证上的公章是那个机关加盖的,加盖公章的机关就是行政诉讼的被告。如果是2个或2个以上的机关共同加盖的公章,则加盖公章的单位为共同被告。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根据实践经验,你所提到的土地使用权证的是在土地局取得的,但是颁证机关的公章是地方(乡镇县市)政府加盖的,这种情况下,被告理应是地方政府。1楼回答的提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但是,该条的第4款同时规定:“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也就是说如果国土资源局的行为是政府授权的,土地证上只有政府的公章,而没有国土资源局的公章,则土地不能为本案的被告。据我所知,在黑龙江省各地市中,大部分土地使用权证的颁证机关都是加盖的县或市人民政府的公章,在行政诉讼中,对于颁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都是以县或市政府为被告的。
2、此案还存在一个复议前置的问题,因为原告的起诉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其合法的土地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复议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