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如何行政复议与行政起诉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4/29 18:54:08
我向公安局提出更改姓名,公安局以年满18岁为理由,不肯批准

我的申请符合理由,户口所在地的居委批准了,派出所也批准了,公安局的户籍科也批准了,就差最后的局长批准了,但是他在变更表格上用铅笔写“已年满18岁为理由,不肯批准”

但我查询相关法律,宪法有尊重人权,姓名权也包括人权吧
民法通则第99条也写了公民有更改姓名的权利,

所以我决定,行政复议

但我去法制局,对方却说他是用铅笔写的不算,要对方明确表示不肯批准才能起诉

但是我回去公安局,在明知局长在的情况下,门口保安也不让外人进公安局,说办户口要找门外的户籍科,可他们却说不是局长,他们写不了

如果对方一直这样难道就没有办法了吗?

请问法律专家我应该如何了维护自己的权力,都拖了1个月了,谢谢

正常情况下有两种办法:
一、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如公安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公安局)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
如果如你说的情况,你提出改名的申请,公安局受理后行或者不行会给你一个书面的通知,可以此为依据提起行政复议。

如果没有,你又觉得时间长,可以采取另外一种办法:
二、行政诉讼
1、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公安局行政不作为(不批准改名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起诉。
2、法制办如果书面不予受理,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起诉,如果逾期不做决定,可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起诉。
对原行政行为不服应以原行政机关为被告,如果对复议机关的不作为(不受理)不服,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以上只是大概上法律的规定,具体情况还要看不同情况。不过,法律上没有规定说十八周岁以上不许改名。

哥们,这种情况比较麻烦,下面的人说的是正常程序,可是现在公安根本就是耍无赖不给你签字,正常程序就不好解决了,我给你出个主意,你可以找个人跟你一起去 最好不是你的至亲,因为亲属作证都是回避的 ,然后再让他作证说明你去找局长签字被拒绝的情况 ,向上一级公安局,也就是他们的上司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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