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5 06:26:54
刚才学习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条件,书中讲到:

“双方所负债务虽基于同一合同,但相互间没有“对价性”,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请大家就上述这句话,举一个具体例子帮助我理解一下。(我不明白之处在于:1,“对价性”的含义;2,在同一合同中,什么情况下不具备“对价性”? 请大家简要举个具体例子)

谢谢大家了!
谢谢一楼朋友的回答,速度很快;但是,您的答案没有解决我的提问。

1,“对价性”的含义;

解析:标准定义:所谓对价是指合同一方得到的某种权利、利息、利润或其他利益,或是合同另一方克制自己不行使某项权利或遭受某项损失,或由此而承担的某种责任。

简单来说,对价是指一方为换取对方提供的利益而付出的代价。

目前,我国法律中还没有明确“对价”概念或相关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当事人取得的权利有无代价(对价),往往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交易关系,是双方财产的交换,是对价的交换;无偿合同不存在对价,不是财产的交换,是一方直接付出财产或劳务。

2,在同一合同中,什么情况下不具备“对价性”?

解析:赠与合同、无息借贷合同、无偿保管合同、借用合同等典型的无对价合同,在借用合同中双方所负债务虽基于同一合同,但相互间没有“对价性”,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比如:我答应无偿借给你一台电脑,这是无偿借用合同,我并没有从借给你电脑的履行合同的行为中获得任何物质利益,完全是无偿的。这种情况下,我的借用义务就不具备对价性。

对价是英国契约特有的制度,其基本含义是指:"一个有价值的对价就是一方得到某种权利,利益,利润或好处,或者是另一方作出某种克制,忍受某种损害与损失,或承担某种责任".有的地方把对价译为"纽因".其主要原则有:①对价无需相等,只有为对价作出承诺就应执行;②对价必须具有价值;③对价必须确定,任何模糊的许诺不能成为对价;④过去的对价(即许诺之前作出的对价)是无效的;⑤对价必须符合法律;⑥禁止出尔反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