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炒老板,要赔偿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8 12:50:10
一份合同期为07年7月1日至08年6月30日的合同,员工在08年3月12日提出离职,请问,这种情况下,员工和用人单位各有什么责任?员工需赔偿吗?或者用人单位要赔偿吗?
急,谢谢!!!
我两边的立场都不站。对企业,她要走你也留不住,就让她走好了;对员工,明知道这一行是不可能说走就走,是要一段时间交接的,但你今天说要走,后天就走,这样,是不是也太不负责任?

1、如果是员工向公司单方面未提前30天向你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话,公司是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的。具体理由如下: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上明确:按照《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办理。
  如劳动者没有提前三十天解除劳动合同的,导致的后果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未成就,用人单位可以不予办理解除手续。如离职前未在岗,用人单位仍可依据企业规章制度及劳动法规定,以你连续旷工为由,与你解除劳动关系。

  2、如果公司与员工因培训等活动存在约定的,或者与员工签有竞业限制条款的,员工应当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具体参考《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