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工作十年以上的事实劳动关系延续到2008年2月后该不该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5 13:54:40
请问劳动合法实施细则中就延续至2008年2月的事实劳动关系,又连续工作达到十年以上的情况,签定无固定期限全同的主动权是不是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不可以强行解除这样的事实劳动关系!!!!如果被强行解除,劳动者怎么维权?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主动权在劳动者手里。
  如果单位强行解除:1 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进行投诉。
  2 可以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诉讼。
  以下是相关法律条文: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进入08年后没有签合同的,那么都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范执行,也就是主动权在在劳动者

2.肯定不可以,你可以去当地社保的劳动监察大队申请劳动仲裁来争取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