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环境保护法的有关个人关点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9 19:41:54
是环境保护法律,不是环境保护,谢谢!

环境保护法》1989年颁布实施,至今已长达18年之久,近年来,修改《环境保护法》的呼声越来越高,两会前夕,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就此做了回应。
修改《环境保护法》势在必行

记者:自2002年以来,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关于《环境保护法》修改的建议和提案不断增加。您认为现行的主要存在哪些问题,导致修改呼声如此强烈?

潘岳:的确如此,2004年以来的三年中,“两会”共接到关于修改《环境保护法》的建议和提案35件,占环保立法建议和提案总数的近一半,多达400余人次全国人大代表参与建议。

现行《环境保护法》存在的突出问题包括:在规范政府环境行为方面,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缺乏约束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环境法律体系中缺乏调整和约束政府行为的法律法规。在规范企业环境行为方面,对违法行为处罚软弱无力,缺少量化标准。

2005年,监察部、环保总局对9大环境违法案件进行挂牌督办,17名责任人受到撤职、记过、警告等处分。有12个省区市在查处环境违法案件时,处分责任人163人,其中政府领导7人,职能部门领导20人。2006年国务院七部门开展了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并已取得阶段成果,震慑了环境违法行为,给一些地方政府敲响了警钟。

修改《环境保护法》须强化政府环保责任

记者:我们知道政府是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政府履行环境责任的优劣直接关系到当地环境质量的好坏。您认为近年来发生的一系列重大环境违法事件,政府是否真正履行了辖区管理责任?《环境保护法》的修改能否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潘岳:政府在环保方面不作为、干预执法及决策失误是造成环境顽疾久治不愈的主要根源。从震惊全国的“沱江水污染事件和“松花江特大水污染事件”,到由于政府行政不作为导致的甘肃血铅超标和湖南岳阳砷超标等环境事件,使我们看到环境违法事件背后,大都与政府有千丝万缕的联系。

一些地方政府在单纯追求经济利益的错误政绩观指导下,大搞地方保护主义,成为环境违法行为的保护伞和挡箭牌。许多地方环境污染问题之所以长期得不到根本解决,看似责任在企业,实际根源在政府。造成这种问题的主要原因是法律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