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2 05:21:11
甲受雇于乙从事搬运工作,一次在工作中,甲不慎受伤,乙将甲送到医院进行医治,在甲有点好转后,将甲送回家中,并与甲签订了一个一次性赔偿协议,约定:签订协议前的医药费由乙承担,并一次性赔偿甲3500元。两月后,甲又因前次受的伤复发,住到医院进行医治,要检查,需进行手术治疗,费用需30000元,于是甲与乙协商该费用的承担,此时乙拿出了前述的那个协议。这个协议对双方有约束力吗?
一楼的看法是适用合同法了?有关人格权的问题能适用合同法吗?我觉得不能适用合同法。
二楼能否说得再详细点,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雇工或者帮工在从事雇佣工作或者帮工(分情况哈)工作中受到伤害均要承担赔偿责任,要是雇佣关系那个一次性赔偿协议无效,法律依据是什么?从法理上本人觉得是无效的,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这个协议毕竟又是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雇工或者帮工在从事雇工或者帮工中受到伤害的雇主或者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应当二字从法律规定的通常理解来看就是必须的意思,因此可以说这个一次性赔偿协议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吗?总觉得有点牵强.............

甲受雇于乙从事搬运工作
关键是看你这个受雇是哪种受雇了,如果形成了雇佣合同或劳动合同,这个协议是没有什么用的,
如果是加工承揽合同(比如找个搬运工搬运东西,临时性的)连之前的医疗费等等都不用承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