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行政行为的效力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2 04:16:06
行政法学中的试述行政行为的效力

行政行为成立便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产生法律上的效力。一般说来,行政行为具有以下效力:
1.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
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性,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和不可争辩力。对于行政主体来说,非依法定理由和程序,不得随意改变其行为内容,或就同一事项重新作出行为;对于行政相对方来说,不得否认行政行为的内容或随意改变行为内容,非依法也不得请求改变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
主要表现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的拘束力两方面。
3.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
所谓“公定力”,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论合法还是违法,都推定为合法有效,相关当事人都应当先予以遵守和服从,这是行政效率原则的要求。
4.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
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如强制受罚人缴纳罚款。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并不等于所有行政行为都必须执行,有些行政行为就不涉及强制执行问题。同时,也并不意味着行政行为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强制执行,一般来说,必须是在相对方拒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行政行为才需要予以强制执行。

行政为的效力包括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
公定力是指行政行为已经成立不论去是否合法,即具有被推定为合法而要求所有的机关、组织和个人表示尊重的一种效力。公定力是一种经推定或者假定的效力,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在依照法定程序经法定机关推翻之前都该被推定为合法有效的。之所以要最这样的推定是因为社会要对行政主体的地位和作用做充分的尊重和信任,从而稳定权利义务关系。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公定力并不意味着具体行政行为真的合法。
确定力是指一个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所具有的的不受任意改变的法律效力。这一效力来源于发的安定性原则和诚信原则。确定力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形式确定力和实质确定力。形式确定力是相对于行政相对人的一种效力,指除了无效具体行政行为外,在复议或诉讼期限届满后相对人就不能要求改变此具体行政行为。实质确定力即一事不再理,行政主体不能任意的变更自己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拘束力是指已经生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