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法的问题,很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5 12:40:44
我单位有一个员工,是从2006年12月来我单位的,当时只是知道他与另外一个单位有劳动关系,他以个人身份到我们这里来上班,我们不用给他上社保、不用签合同,到了2008年3月份,我们想将此员工档案调进来,并给他上社保签合同,可这时才发现,原来与他有劳动关系的单位,是一个有劳务派遣资质的公司,换句话说,他一直是与劳务公司有劳动关系。这们如果再用他觉得风险太大。
我们就不想再用这个员工了,如果我们现在宣布以他与以前的单位有劳动关系为由让他离职,是否可以?是不是这种情况下让他离职,不涉及劳动法的内容,直接让他走就行了?

建议你们调查清楚该员工的实际劳动关系情况,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项规定,依程序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

注意应书面送达相应的通知及文件。

让与他存在劳动关系的企业(劳务派遣公司)出具一个证明与其存在劳动关系,已缴纳社会保险且同意到你单位工作的证明文件。然后单位给他签订劳务合同。
因为劳动合同法还有很多地方有待明确,因此以上意见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