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急急急!请有识之士回答!!!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7 21:55:49
我是化肥厂固定职工国营企业,74年2月参加工作,81年企业破产,由县财政接收,我被留守看管财产,至1991年财产土地全部被卖出,资金上缴财政,我们留守人员也同时被财政接收,每月发放工资,在家等待分配直至2007年9月30日,停发了我们的工资,11月中旬解除我们的劳动合同,在此期间,我们的工资包括福利待遇一直达不到最低工资标准,另外还让我们从1992年开始补交到2007年9月30号15年的个人保险,我们不同意认为 1,工资里面不含个人保险,已经代扣了 2,最低工资不含福利待遇。 3,不应该解除我们的劳动合同请律师回答,我们的想法对不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请律师给予解答。

一、首先应确定你的工作单位,这是你主张权利的对象(这有可能是你的案子的关键点,特别是单位破产后的多次更换岗位)。
二、如果你的工作单位没有为你缴纳社会保险,可以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要求为你补缴(由于社会保险缴纳的起点不一样,办起来比较复杂)。
三、如果你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应该要求你的工作单位为你补发该部分工资,还可以提出赔偿。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要看具体情况,如果单位破产或经济性裁员,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给予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