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对我的处罚是否合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2 06:34:23
近期,工商部门对我所经营的一家打字复印兼营印刷业务的个体经营进行检查。检查中对我所经营的业务于宣传(名片)的不相符合,有夸大的嫌疑。对我进行了没收部分设备和进行10000元的罚款。请问大家,工商这样的处罚合理吗,如果不合理,我应该怎么依法维权呢?
敬请听取大家的教诲!

因为你说明的内容不是很充实,不能确定你是无照经营还是超范围经营,或是不正当竞争行为,故只能推测如下:
  1、工商部门认定你违反了《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根据《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擅自改变主要登记项目的,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三)对擅自改变经营方式或者超越核准的经营范围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可能性较小,且如果这样则工商部门明显存在执法不恰当的行为)
  2、工商部门认定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专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其他方式即为名片夸大宣传,这种可能性较大)。
  如果确实是依据这个法,则只应该罚款,不应该没收部分设备,故处罚也不妥当。

  你可以做如下:
  1、根据《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对监督检查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对管理机关作出的违章处理不服时,应当首先按照处理决定执行,然后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理的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上级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对答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答复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只是对超范围经营和不正当竞争两种行为的推测,如有不妥请参照工商部门给你出具的通知书进行相关查询。

在接到处罚或者听证告知书后,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能向平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因工商是国务院直属单位,实行垂直管理,地方政府是不具管理权的

你介绍的情况不是很清楚,我理解是根据超范围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