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合同纠纷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1 17:53:52
本人于2008年2月26日买了一套二手房,现在起了纠纷,具体资料如下:
付款时间与办法:
1、甲乙双方同意以银行按揭方式付款。
2、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甲方协助乙方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如因甲方的过失造成乙方不能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天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属甲方违约,乙方有权提出退房,并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3、在甲方将房产过户到乙方名下之日起,乙方保证在三十天内将余款壹拾贰万元整付清。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合同签定后,若乙方中途违约,乙方的购房首付款壹拾贰万元整不退,归甲方所有。若甲方中途违约,甲方应以乙方的购房首付款壹拾贰万元整的双倍返还给乙方。
甲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并已征得房产共有人的同意,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须在交易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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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情况是:
1、在签合同时(合同签定日期为2008年2月26日),卖方未告知有抵押,我付完首付后才知道有抵押的事实;
2、卖方在拿到我的首付款后去办理解押手续,在3月6日去银行办理解押,并在3月18日才到房管中心注销抵押登记,拿到了房产证和土地证。
3、中间我一直通过电话催卖方赶紧办理解押手续,但一直拖到了18号才真正解押。
4、3月21日,先去土地局办理土地证过户(按规定房改房先过户土地证,再办房产证过户),但由于合同中约定我是按揭买房,得先办银行贷款审批手续,因此没有完成过户。之后一起到银行办按揭手续。
5、21日,我去办理按揭时出了问题,原因是银行的贷款条件起了变化(要求按所贷款额的30%办理一年定期,不得提前支取),而半个月前我本来可以顺利办理的,但由于卖方解押时间太长导致无法办理,按揭手续没办好。
6、房产局至今未去登记备案。
6、签合同当日付了两万定金,28日又付了十万。均有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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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是

问题是:
1、我是否可以以交易时卖方的房产存在抵押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鉴于卖方和中介的利益关系,若联合起来,坚持交易时已告知有抵押,我该如何?
答:不可以,合同已经注明了,人家可以还款的呀。如介与卖方联合起来很正常,除非你合同里面有注明(除不可抗拒因素外,其它原因都算你违约。) 不可抗拒因素包括国家政策变动。
2、合同中约定三十天内乙方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到了三十天(即3月26日)我仍未取得房产证对方是否违约?卖方现在说他通知我去过户,是我自己不去办理过户。并且说如果三十天内我再不去办理过户我的已付购房款将一分不退!
答:以合同约定时间为准,你到3月30号都是拿不到房产证的,因为时间不够的,他3月18日才注销抵押。干脆你们去中裁或和解得了,对他对你都可以。因为1、你30天是拿不到产证的,2、还有中介再为他帮忙。3、贷款是一个问题。
3、违约金条款以首付款的双倍设置是否合理?若需要起诉的话,标的按14万(12万+定金2万)是否可行?
4、合同中的三十天从2.26到3.26已满三十天了吗?
不满,因为按天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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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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