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的案例(继续)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3 20:29:23
一家人,父母,甲乙兄弟俩,还有三个姐妹。
自甲结婚后离开父母,虽住的不是太远,但每年只回来几次看望父母,每次看了就走,父母由乙赡养。 如今,父母都已去世,在分家产中,乙才发现早在十八年前 父母就已经把《国有土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证》的使用人名称改成了乙的。 现在甲和其配偶开出价格要乙买去一半的土地使用权。但价格太高,乙不能承担,现甲和其配偶又只要地不要钱。因乙有多子,而甲无子,另又有三处房产。所以乙想买来留给自己孩子。甲却始终不同意!
请问,这个土地所有人,是只有乙一人么?如果被迫上法庭的话,又会如何判决?
问题补充:乙在知道这个土地所有权是自己的后,必须要在两个月内做出表示么?
不表示就是放弃的么? 怎么表示呀?

1 既然已经改成了乙的,那么应该属于赠送给乙的。所以说那全部都是乙的财产,甲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2 不存在那么的问题,是他的就是他的,不管表示不表示都是。因为现在登记的是他的名字,所以就是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