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资格消失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6 03:59:41
原告为达到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目的,将被告方前来洽谈业务时的中间人(该中间人住在原告地)列为被告,在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提出管辖异议.法院以中间人在其管辖为由驳回异议.随后原告立即撤回了对中间人的诉求,法院允许.问:此种情况,被告是否有权继续提出管辖异议?法院会如何处理?法律依据是什么?
致xierunze:你热情可嘉,但是麻烦你把问题看清楚啊。

貌似法律上没有对此作明确规定
看法院如何决定了。。。
法理上被告应该可以提出异议吧
我也不肯定,等高人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不服裁定,可以在10 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当事人未提出上诉或上诉被驳回的,受诉法院应通知当事人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