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欠债由谁来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1 10:59:17
离婚协议上写有这样一句话“各自名下的债务由本人偿还”,请问离婚后另一方的债务是不是就与我无关了?
离婚协议一定要去公证处办理公证吗?

不是的,根据婚姻法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你们婚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都是要由双方共同承担的,也就是你们虽然离婚了,但从你们结婚开始到离婚那天,这段时间的债务,你们都是责任承担,债权人可以找你们两个当中的任何一个要求偿还,即便你们公证了离婚协议,也只能在你们两个人之间有效,是不能对抗第三人的.所以结婚/离婚要慎重,不是儿戏,即是两个人的结合,而且是两人财产的竟合.

应该是与你无关的。
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离婚协议不用公证,只是公证以后证明力更强一些。
如果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双方的债务如何偿还有约定,这种约定是有效的。

如果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愿且不与国家法律法规相矛盾也不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对方的债务与您无关

是否承担,要看债务形成是在婚前,还是婚后?
如果是婚前,则不用你承担;
如果是在婚续期间的债务,且用于共同生活,则离婚协议上标明的各自承担,只对你们双方有效,对于债权人是不产生法律效力的.也就是说,如果债权人向你要钱,你也得还,还完之后,你可以要求你前夫(前妻)偿还

各自名下的债务由本人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