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时间怎么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7 10:59:51
我与某单位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是04年9月到07年9月的,到了合同期满后,我发现单位一直没有发给我加班费,我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结果仲裁下来,说我由于04年9月到07年6月这一段时间内都没有对单位没发加班费这一事件提出申诉,过了申诉时效了,所以这一段时间我的加班费申请没有得到支持,只判决给我07年7月和07年8月两个月的加班费,请问,04年到07年6月的这段时间的加班费真的是我没有申诉就超过了失效了吗?

按照新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从你离职是起算的。但是以前的:
“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人民法院在审理当事人的请求超过60日的案件时,根据不同性质的劳动争议纠纷确定不同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特别是对劳动者追索工资等劳动报酬引发的一些纠纷,在追索时限上一般都从宽掌握。如果用人单位明示拒绝支付劳动报酬,或承诺另行支付劳动报酬的期限已经届满,或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被拒绝的,可以视为争议已经发生,劳动者应在劳动法规定的60天期限内申请劳动仲裁;如果用人单位未明示拒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承认拖欠劳动报酬,但未明确偿付时间的,争议发生时间可以从劳动者追索之日起算。

“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人民法院在审理当事人的请求超过60日的案件时,根据不同性质的劳动争议纠纷确定不同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特别是对劳动者追索工资等劳动报酬引发的一些纠纷,在追索时限上一般都从宽掌握。如果用人单位明示拒绝支付劳动报酬,或承诺另行支付劳动报酬的期限已经届满,或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被拒绝的,可以视为争议已经发生,劳动者应在劳动法规定的60天期限内申请劳动仲裁;如果用人单位未明示拒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承认拖欠劳动报酬,但未明确偿付时间的,争议发生时间可以从劳动者追索之日起算。

“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劳动者应在劳动法规定的60天期限内申请劳动仲裁.
因为04年单位未支付你加班费,你在当时(这就是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就应该索要,既然到了07年当然过了60的时效了.因此仲裁才不予支持的,是合理的.
如果你对仲裁的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