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工伤病瘫要求公司补偿是否合法?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3 16:45:34
我老家湖南,我和我妻同时在广东省东莞虎门一家台资企业打工,已进厂二年半,不幸于2008年1月13日在公司冲凉房晕倒,经医生诊断为突发性脑出血,现已出院,身体右边瘫痪,失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但我要求公司处理此事,要求公司按解除劳动合同处理,补偿病者在医疗期的工资,以及按劳动部颁发的《违反和解除劳动法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补偿,但公司不同意按《违反和解除劳动法经济办法》第六条给予补偿,公司说只能按《劳动合同法》处理,并且说《劳动合同法》与《违反和解除劳动法经济办法》无关,还要我出示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但这不是工伤无法做劳动能力鉴定,请问:补偿办法第六条与劳动合同法有关吗?我的要求是否合法?

有关系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
  劳部发〔1994〕4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劳动人事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

  为贯彻《劳动法》,使有关经济补偿的规定便于操作,我们制定了《违
  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有关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部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日

  这里就说了为什么要制订这个法规
  你可以看下第八条
  第八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你的要求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