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和合同法的矛盾冲突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1 09:01:27
物权法的106条和合同法的51条,关于无权处分的追认问题

这是个很有趣的法律问题。这两个条款基于各自所属的法律的制订出发点不同而对同一个法律关系的不同方面进行了法律上的解释。合同法倾向于解决合同关系人之间的法律问题,而物权法则是倾向于解决可对抗契约关系的所有权的问题。
委托人A,被委托人B在委托权限之外将A的物品出售给不知情的第三人C,这里存在三种法律关系,代理关系、效力待定的买卖关系和第三人的所有权益保护,合同法51条解决的是A、B之间的代理关系、买卖关系这样的契约关系,而合同关系仅约束合同当事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物权法106条对这种情况下的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做出了保护性规定,即确立善意取得制度。

物权法的106条和合同法的51条,他们之间并没有矛盾,物权法106条实际上是充分保障了受让人的权利,及善意第三人取得该动产不动产的权利,
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以上条款更加明确,所有权人在上述条件内,之享有对无处分权人的追尝权,其所有权并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可以说是对合同法51条的具体阐明,更加明确 的指导司法实践

合同法51条,说的是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了他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如果该合法所有人追认了无处分权人的行为,哪么此行为是合法有效的。无处分权的人也因为追认取得了对物品的处分权。
物权法106说的是善意取得,就是满足善意取得的条件的,原所有人也无法对善意取得人要求返还原物。但可以对无处分权的人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