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关于培育奖金的规定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9 19:06:14
我与2007年9月份与公司签订一份培育计划奖金合同,就是我在2007年10月到2009年10月未离职的话,公司将给我奖金1。2万元,现在已经支付我6000元,剩下的在2008年10月份支付,规定我如果在这个期间离职,就必须归还公司的培育奖金,不知道新劳动法中是否对这个有规定,就是我现在离职是否要归还这个6000元,其实拿到手5000元,税交了1000,公司规定还要还6000元的,请各位法律专家帮忙看看,新劳动法时候有这样的规定。我提出这个疑问是因为今年3月份签订的培育基金就不以奖金的形式发放了,而是开了一个借条,说是公司借款给员工的,如果在两年内在职,就不需要还了,而我当初签的是培育奖金。谢谢

这个需要看你与公司签订的培育奖金合同具体条文。
就你所描述情况来说,公司给你的培育奖金属于公司承诺的固定奖金。
若奖金一万二千元为固定奖金,可以视为劳动报酬里固定福利,属于工资组成部分,必须支付。而支付了也没有退回理由。

具体问题有些问题,公司以借条方式是有问题的。如果你不辞职,公司还可以依据借条要你还款的。从你说的情况培育基金如果是奖金的话是不用退还的。但关键是证据问题。

新劳动法没这样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