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被开除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5 19:29:35
我在一家茶楼里上班,公司规定使用期为3天,我从2008年3月4日上班,2008年4月6号离下班时间只有5分钟主管还要求挂窗帘,理由是我们没挂完,他说不完成任务不让下班,不给吃饭。我没下班没做主管说开除我们了,我们有那么错吗?第二天我们还是去了,经理开会说要写检查当众念,我们不从,他就大声臭骂我们滚。他说不给工资,不让发工资给我们,我的这种情况可以像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吗?我该如何办,我没有和公司签合同,我还可以仲裁吗?他说我们违反公司章程,表现恶劣。他开除我们对吗?我们可以使用劳动发中双倍赔偿发吗?

要看你是否是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或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若公司无合法理由辞退你,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工资作为赔偿金。以你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工资标准,是全部工资的平均。
同时你可以要求公司结清全部工资
有以下情形,公司解除是合法的,不用赔偿。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同情。

只能说同情你了 不过你还是可以去劳动仲裁委员会碰碰运气 祝你好运!!!

当然 可以,放心去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