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能否得到经济补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2 02:14:03
我1983年参军,1988年分配到水电部系统工作,1998年左脚无名指、中指、十指不完全断伤、膝部错裂伤,有工伤证。2002年一次肩部3.4肋骨骨裂伤,因单位考虑到影响问题未给予申报工伤。2005年因不能从事大体力劳动,在家修养,2006年12月份单位通知去上班(大体力劳动),因身体和家务原因本人未能前去,2007年1月单位停发下岗生活费,并要求上交管理费用每年10000元,否则就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或者选择上班,无奈之下,2007年5月我选择了解除劳动合同,请问这种情况原单位能够给予经济补偿吗?2007年1~5月的下岗生活费应该发放吗?我1992年以来上交的养老金、失业金、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应该怎样办理?
注:当时人力资源部说协议解除要给予适当补偿,但到2008年4月也没有动静,我有不能上班,也不知道该如何解决为好。

谢谢给予解答。

按理要给予一定的补偿,各个地方的标准也不一样,最好去咨询一下当地劳动部门,我想他们会给你一个明确的答复!

应该可以的,具体情况最好去咨询下律师,找法律途径